当前位置:首页 >

    为执行点赞!

  发布于:2023-12-20  来源: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浏览:627

    12月18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将一面印有“惩恶扬善执行神速,廉洁奉公真诚为民”的锦旗送到了绥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手中。案件当事人赠送锦旗既是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的肯定,也是绥江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诠释。

     

    杜某某与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尼某某偿还杜某某15000元,但尼某某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一直拒不还款,2023年10月24日,杜某某向我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干警选择以电话邀约面谈、上门走访家属的方式督促尼某某履行应尽义务,对方表示会尽快支付,但是均没有兑现支付承诺,甚至玩起“消失”把戏。

    12月15日晚上10点45分,申请人杜某某电话举报被执行人尼某某出现在县城A区,执行局干警立刻前往举报地点将被执行人带回我院。在到达法院后,我院执行局干警向被执行人耐心释法明理,对其进行换位思考等情理上的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向其说明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要求其主动履行。在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和强制措施的高压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想办法凑钱支付案款。凌晨3点,被执行人将杜某某申请执行款项支付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一面锦旗,包含着人民群众真挚的情感,深藏着执行干警的汗水和辛勤,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绥江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执行上下功夫,于点滴中见成效,2023年以来,绥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702件,结案650件,结案率92.59%。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100%,终本合格率100%,公正高效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绥江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履职尽责,在善意文明执行的基础上,用好各种执行措施,从解决疑难案件上下足功夫,于点滴中见成效,用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

    释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所有(c) 中共昭通市委政法委员会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ICP备案: 滇ICP备09006590号-1    滇公网安备 53060202000090号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公园路45号    邮编:657000    电话:0870-2134716
投稿信箱:ztzfrmt@163.com    技术支持:昆明腾速科技有限公司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