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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于:2023-06-29    浏览:685

    6月28日,绥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公职人员涉嫌醉驾案件,并邀请了人大、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

     

    本案被告人华某系某单位职工。2023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华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二轮摩托行至湖广路文林街路口1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1mg/100ml。经查,被告人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本院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其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免于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公安机关当庭对华某宣布逮捕。

     

    作为公职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应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时刻紧绷纪律和规矩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切实维护干部的良好形象。

    下一步,绥江县人民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在加强社会治理、落实普法主体责任上下功夫,持续教育引导群众严守规则和法律底线,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积极营造关爱生命、遵规守法、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让每一场庭审都成为一堂“法治公开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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