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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本”不“终止”,和解促执行

作者:冷瑞  发布于:2023-06-28  来源:盐津县人民法院  浏览:981

             近日,在盐津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一件“终本”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得以和解终结。

    执行经过

             刘某于2019年承包工程,但未收到工程款,获得本院胜诉判决,被告陈某需偿还刘某工程款26万余元。该案于2021年8月立案执行,通过财产调查等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5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案件终本后,执行干警始终没有终止案件的执行,与申请人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陈某动向。2023年6月,得知被执行人出现在其住所地四川宜宾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四川寻找陈某,但事与愿违,陈某在干警到达前早已躲避,让不熟悉地形的执行干警扑了个空。

             几日后,收到举报,陈某正在盐津范围内活动,执行干警立即采取行动,成功将陈某拘传至法院。在进行耐心劝导并普法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陈某承诺限期履行并提供担保人担保。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本案终结执行。

             终本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盐津法院始终坚持终本不停办、线索来了马上办,无论标的大小,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终本”?

             所谓“终本”,是指执行案件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不能处置的,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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