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公安局柿子派出所依法办理一起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有效维护了辖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2023年3月10日晚23时许,盐津县公安局柿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柿子镇三河村,有人开车将村里的公路故意堵断,导致过往车辆无法通行,请处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处警。经查,堵路男子名叫毛某某,因不满过往大车太多,当日饮酒后将自己的面包车开到道路中间横停摆放,导致交通堵塞。民警赶到现场时,毛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态度嚣张,不听民警劝阻,民警依法将其传唤到所进行询问。毛某某对其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盐津县公安局已依法给予毛某某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民警提醒
警醒广大群众,合理诉求当合法表达。随性所欲的偏激行为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必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