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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 | 警民联手救助放归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发布于:2023-03-01  来源:盐津警方  浏览:585

            近日,盐津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收到辖区黎山村村民姚某某送来的小动物,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民警立即查看并联系森警大队民警进行核实。经民警仔细辨认确认,小动物就是传说中的“飞狐”——红白鼯鼠,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天生的“滑翔”高手。经民警再三确认红白鼯鼠无伤情后,联合森警大队民警将其放归大自然。

            红白鼯鼠陆续出现在人类附近,说明了红白鼯鼠对人类的警惕性降低,随着近些年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越来越好,出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画面。红白鼯鼠的出现,充分说明了盐津的生态环境十分优越,以至于本地接连出现藏酋猴、红白鼯鼠等野生保护动物。

            下步,盐津公安将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政法挂千村等活动深入各村(社区)进行法律宣讲,使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其在自然状态下的繁衍生息,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盐津画卷。

            民警提醒: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大家在发现野生动物时,不能私自饲养和非法捕杀。遇到野生动物需要救助时,应及时救助,如果不知怎么处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森警及相关部门报警求助。

    普法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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