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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江警方捣毁一流动赌窝,抓获涉赌人员26人

  发布于:2023-02-08    浏览:1247

    近日

    绥江警方经周密部署

    快速出击

    成功捣毁一个流动赌博窝点

    抓获涉赌人员26名

    缴获赌资7万余元

    近期,绥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时获取线索:近段时间,会仪镇有人聚集赌博。通过进一步摸排发现,该赌博窝点每次参赌地点及参赌人员均不固定,且在各路口有专人望风放哨,打击有一定难度。

    但再狡猾的猎物难逃猎人的眼睛。2月1日晚,绥江警方掌握到该赌博窝点临时转移至水富县邵女坪一民房内继续“营业”。经提请市局批准,2月2日凌晨2时许,绥江警方集结20余名警力,经过周密部署,果断出击,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26名,扣押赌博工具一批,缴获赌资7万余元。

     

    经初步审查,警方对以谭某为首的4名首要涉赌人员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余20余名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悉,开展专项行动以来,绥江警方共办结涉赌案件18起,抓获涉赌违法人员60余人,收缴赌资10万余元,极大震慑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净化了社会风气。

    警方普法

    什么是赌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博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赌博犯罪分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名词解释

    1.“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聚众赌博”: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以赌博为业”

    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3.“开设赌场”

    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赌博

    不仅败坏社会风气

    而且是诱发各类违法犯罪的祸根

    绥江警方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

    严厉打击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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