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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江县人民法院前往挂钩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于:2022-11-15    浏览:1171

    为积极推进“昭通政法挂千村,乡村振兴法治行”活动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切实解决农村农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等难题,11月14日,绥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挂钩村开展开展法律宣传和“12340”群众满意度宣传活动。

    活动中,法院干警结合真实案例,聚焦基层群众法治需求,对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土地权属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

     

    活动期间,我院干警在社区了解到村民吴某对老屋拆迁征用的赔偿款不满一事。于是,在驻村书记的带领下,深入到吴某家了解详情。原来,该房屋系吴某父亲在世时所修,房屋产权也在父亲的名下,现如今父亲去世多年,年迈的母亲由其他姐妹轮流照顾。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吴某及其母亲和其他姐妹协商赔偿事宜,其余人均表示认可社区的赔偿事宜。但吴某对于赔偿金额不认可,认为赔偿金额太少了,而且表示其余姐妹已出嫁多年,无权拿到赔偿金额。母亲也已改嫁,房屋的赔偿金应由吴某一人所有。我院干警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向吴某普及法律知识,继承权是每个子女都平等享有的权利,不能因为出嫁就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房屋系吴某母亲与其父亲婚姻存续期间修建的,其母理应有权拿到赔偿金。在与吴某普及法律知识时,也不忘与吴某进行伦理,道德上的开导、劝诫。

     

    对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并全面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这是政法挂千村的工作,也是让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有最直接认识、最深有体会的途径之一。此次普法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对法律法规咨询20余人次,为村民群众送去了法律知识,也拉近了法律工作者与群众的距离,下一步,绥江法院将继续加大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努力创新宣传方式,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为建设平安绥江、法治绥江贡献力量。

    普法小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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