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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邻”胜“远亲”

  发布于:2022-06-14    浏览:1155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却因误会导致双方起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将自己的邻居诉至法院。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和特邀调解员联同派出所民警,诉前化解了一桩因“猪头”引发的邻里纠纷。

           张某与珍某系隔壁邻居,两人关系相处比较融洽。有一天,珍某发现自己的土地里丢了一个“猪头”,内心怀疑是养猪的张某所做,不问青红皂白便将“猪头”拾起后丢在了张某的猪圈里。自以为将“猪头”还给主人的珍某随即转身离去,可谁都没想到,张某圈里的猪在第二天和第七天相继死去了五头。张某向派出所报警后,为防止其他猪仔被感染,买了大量的消毒液对猪圈进行消毒,两家人也因此产生了纠纷,究竟猪的死亡是否与被丢弃的“猪头”有关?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只好将“猪头”保存在冰箱里,进行了证据保全。

           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张某一纸诉状将珍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考虑到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真的对簿公堂后,多年友好的邻里情将难以维系;另一方面“猪头”是否有传染性疫病,喂养猪的死去与“猪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需要不少费用,对于都是农民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均是一笔负担。为了双方的邻里情及减少诉累,柿子法庭的法官与特邀调解员协同庙坝派出所民警一起调解。在办案人员情与理、情与法的思想疏导诉调分析下,珍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猜疑所作出的错误行为,同意赔偿张某6800元(已当场兑现),而张某也为自己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言语不当表达了自己的歉意,至此,两家人的纠纷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当场兑现

          “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法庭工作就是要把解决好基层群众的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作为提升司法质效、推进基层治理的重心。柿子法庭始终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民办实事的情怀,多方联动,用心、用情、用力解民忧,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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