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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法庭搬进哺乳妈妈家中

  发布于:2022-06-10    浏览:1162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司法不止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在便民利民之路上也从不缺席。

           盐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通知当事人领取应诉材料时,得知其中一名被告魏某某系即将临产的准妈妈,民庭法官刘明刚便将开庭时间确定在其孩子满月之后。考虑到魏某某要进行哺乳且带着孩子到法院开庭较为不便,法官主动将庭审地点定在盐井镇老街魏某某家中。2022年6月8日,民庭法官刘明刚一行来到当事人家中,在并不宽敞的空间内布置了一个简易的法庭。

    案情简介

           被告魏某某与杨某某之子杨某曾系恋爱关系,2017年7月21日,因经营需要,以魏某某个人名义在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00.00元,该贷款为政府贴息的创业贷款,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由被告杨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魏某某与杨某已分手,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将魏某某与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经本院审查,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二被告之间因旧事彼此均有较深的怨气,庭审时二被告均坚持自己不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官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融情于法、法理结合,用当事人容易理解的方式解释合同的相对性、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法律专业术语,耐心对双方进行疏导和劝解,最终成功将案件进行调解。

           近年来,盐津县人民法院为践行初心使命,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制定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程度实现了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为民,把实事办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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