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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彝良法院:改进作风出新招规范庭审

作者:乐华方 吕志  发布于:2013-09-12    浏览:1531

      庭审活动,是法官最基本的工作方式,是控辩双方当事人公开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和向法庭陈述的场所,更是展示法官综合业务素质和庭审艺术方式的场所。庭审活动直接反映了法官素质、实践技巧、并通过程序性事项的规范化促进法官的职业化。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忠实于法律的具体表现。

      彝良法院在“作风改进年“活动中,为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制定了违反庭审要求的惩罚措施,严格规范庭审活动。

      规范庭审纪律。开庭时做到准时开庭,不迟到;庭审中不随意走动。庭审期间关闭通讯工具,禁止吸烟;严禁酒后开庭;开庭前10分钟,随案书记员准时到庭。

      规范庭审礼仪。主审法官必须按规定使用法槌,开庭着制式服装,仪容仪表、言谈举止既庄重严肃又文明得体;书记员必须做到“请”诉讼参与人,并报告审判长。

      规范庭审作风。庭审时严谨认真,严守庭审程序,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随意打断当事人的话语,做到不偏不倚,树立法官中立的形象,确保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规范庭审监督。院领导、审委会委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不定期抽查庭审活动,对典型案件进行旁听,并对庭审进行分数量化,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反馈给主审法官,及时通报批评。

      在庭审活动中,若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遗漏和违反规定的,以每条1-1.5分计算,并在年终量化考评分中扣除,年终考评不达标者,将给予处分,个人违反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庭审活动规范,司法礼仪庄重自然,娴熟驾驭庭审的,将按制度予以加分,并通报表扬。制度的出台和适用,彻底转变了部分法官的“随意” 审案,“拖沓”审案行为,重树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法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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