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是市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市委及其常委会领导。
第二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
第三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与市委政法委合署办公,负责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小组,即依法执政专项组、地方立法专项组、依法行政专项组、公正司法专项组、法治文化专项组、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分别由处级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承担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专项组可以及时调整增减。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昭通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依法治国、治省的方针和部署,组织领导依法治市和法治昭通建设,研究制定依法治市的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立法的总体要求和安排,结合昭通实际,指导推动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宪法、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组织领导“一府两院”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指导督促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不断增强公民的尊法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指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促进依法治市工作健康发展;统筹协调解决依法治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依法治市和法治昭通建设长效机制。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市委依法治市办根据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八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专项组组长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主要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依法治市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第十条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专项组组长,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部门。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有关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应报市委依法治市办。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