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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布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7-15    浏览:2742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逐渐蔓延,各种假发票不仅为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挥霍公款等侵吞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还直接诱发了各类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地方法院审理的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方汉林等非法制造发票案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方汉林购买了印刷机等制假设备,并陆续招收被告人林辉平、张小平、刘创元、吴加弟、程亮、刘文才等人,在惠来县东陇镇寄陇村一老厝内非法制造发票。同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制假窝点查获,现场查获方汉林等人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6260份,彩色印刷机等制假设备一批。

        惠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汉林、林辉平、张小平、刘创元、吴加弟、程亮、刘文才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汉林、林辉平、张小平、吴加弟、程亮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方汉林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曾凡军等非法制造发票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凡军自2006年底开始,伙同被告人郭志文、杜晃、周训祥等人,在曾凡军于广州市开设的无证照印刷厂内,接受被告人罗明芳等人的委托,非法印刷发票。2007年7月,公安人员在该厂将五名被告人抓获,现场缴获非法印刷的17种发票,共计19387份。

        白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凡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郭志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周训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志文、周训祥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郭志文、周训祥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威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刘威分15次向岳阳人赵某出售了他人非法制造的《浙江省杭州市饮食业发票》《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等共计2162500份,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此外,2007年8月、11月,被告人刘威为向他人出售假发票,按购买人的要求制作版面、购买纸张后,交由河南人刘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了25850份的《湖南省岳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江苏省南京市餐饮发票》。

        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刘威服判,未上诉。

      邓雄耀等非法制造发票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邓雄耀伙同被告人张名彬、黎建锋、马全等三人,在花都区花山镇地下工厂内非法印制各种税务发票,至2007年7月,共非法制?旆⑵?6071份。

        花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雄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名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黎建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马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邓雄耀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邓雄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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