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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护民生—以能动履职助推电诈源头治理

  发布于:2024-03-29  来源:鲁甸检察  浏览:294

    电诈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行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行为。

    近年来,电诈事件频发,诈骗手段花样百出,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衍生出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犯罪,部分电诈犯罪已成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的突出问题。通过对电诈犯罪案件的办理及电诈事件的深入分析,电诈之所以如此猖獗,根本原因在于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大量个人信息资料,泄露的个人信息成为了电诈的“孵化器”和“瞄准镜”。要推动电诈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治理,除了做好反诈宣传、严厉打击电诈犯罪外,关键是要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让电诈成为“无源之水”。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该法第七十条专门授权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领域和推进电诈源头治理的重要监督手段。2023年6月,针对各行政机关、村(社区)公示栏中张贴的党务、政务、村务信息泄露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情形,向行政机关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已公开的涉及泄露个人信息的公示采取了撤换、遮挡等处理措施,并建议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再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了一定保护。

    然由于部分行政机关不够重视、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近日,又有公益诉讼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云平台向该院反映,部分行政机关在互联网上进行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时,公民的个人重要信息未采取任何技术处理措施,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全部一览无余。经调查核实,提报线索情况属实,该院依法及时进行立办。

    为服务鲁甸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避免就案办案,实现溯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该院组织十三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召开了防电诈协作联席会。会上,各方对协作防诈达成了共识,对协作机制内容形成了初步意见。此外,该院就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并向十三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开宣告送达了诉前检察建议。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文明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针。下步工作中,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打击电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过度收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方面能动履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对象多、领域广、监管部门多等情形,积极引导各方主动参与,推动形成多元共治合力,让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使电诈失去作案的基础和可能,促进电诈从源头上实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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