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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善、绥江、水富联合开展“金丝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阳光司法活动

  发布于:2023-06-21    浏览:1935

    为切实履行好签署“金丝带 2+3”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的各项内容,进一步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用法治之力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6月21日,永善、绥江、水富三家法院在绥江县森林公园联合开展“金丝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阳光司法活动。中共绥江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童世铃;绥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郝家明;永善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春月;绥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冯静;水富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涛;绥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仕林以及绥江县各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活动。

     

    童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我们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树牢环境保护理念,形成环境保护合力,为蓝天、碧水、净土贡献出自己的力量,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云南新篇章。

    随后,永善法院院长唐春月介绍了本次活动的相关情况,绥江法院院长冯静主持活动。

    永善县人民法院对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及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起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2022年12月29日,携带钓鱼工具来到绥江县小汶溪流域污水处理厂外面桥上(金沙江支流),将带去的 9 根鱼竿挂上复钩在小汶溪河里钓鱼,被绥江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现场查获各类鱼类8条。经对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刘某某所使用钓具,符合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特征(使用该复钩钓具有捕捞强度大,钓获效率高的特点,对渔业资源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经绥江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水产品种类及价值认定,刘某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0元,间接经济损失1680元,合计经济损失2240元。

     

    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 2240 元(以上赔偿款用于购买黄颡鱼鱼苗于庭审后增殖放流于金沙江)。

     

    庭审结束后,法警押解被告人刘某某到金沙江增殖放流点放殖鱼苗。共放殖草鱼鱼苗140斤,5600余尾。

     

    各家单位工作人员在普法宣传摊点进行普法宣传,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下一步,绥江法院将继续进一步拓展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与《金沙江流域(向家坝库区、溪洛渡库区)“金丝带2+3”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签订法院一同,在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案件管辖、审执协同、审判团队建设、执法联动、法治宣传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度协作配合,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协作营造规则统一、尺度一致、共治一江的法治环境,提升金沙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能力,实现库区沿岸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形成金沙江流域(向家坝库区、溪洛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司法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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