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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通市检察机关开启“三个规定” 外部监督新模式

作者: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1819

    昭通市检察机关开启“三个规定”

    外部监督新模式

    4月20日下午,昭通市检察机关“三个规定”告知工作启动仪式在市人民检察院顺利举行,办案检察官向案件当事人送达《关于遵守“三个规定”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宣读告知事项,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这是一个看似十分简单的文书送达程序,但却是昭通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首次向案件当事人送达《关于遵守“三个规定”告知书》。这一告知工作,其他省的检察机关有过尝试,但在云南省检察系统,这还属首次。

    “三个规定”是指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和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三个文件。即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颁布实施已5年有余,但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决定把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作为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首要顽瘴痼疾,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认真整治。

    长期以来,案件当事人对“三个规定”的要求知之甚少,少数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对“三个规定”也重视不够,缺乏监督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意识。加之检察机关把自身及其办案人员自主、自律地执行“三个规定”,作为落实“三个规定”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致使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三个规定”的落实却不尽人意。为冲破这一顽瘴痼疾的藩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在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积极探索,尝试引入外部监督,把检察人员落实“三个规定”置于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外部人员的监督之下,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检察人员21种违规执行“三个规定”的行为,被告知人有权举报,以监督检察人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从而达到净化内部执法办案环境的目的。

    同时,针对“三个规定”落实不力的另一个外因,即案件当事人、律师可能会找有关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打招呼、违规插手司法案件办理等实际,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19种不得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使当事人、律师知晓并自觉遵守“三个规定”,从而达到净化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外部环境的目的。

    在执法办案中推行“三个规定”的告知工作,使案件当事人知晓“三个规定”赋予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监督司法人员、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特别是检察人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必将形成执行“三个规定”社会齐参与良好氛围,为切实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首要“顽瘴痼疾”打牢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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