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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园收回起纠纷 及时调处化解矛盾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0-04-21    浏览:1498

      案由:文屏镇岩洞村三社有苹果园地,面积约7亩,由于缺少管理,每年几乎无收,在1988年,原社长李兴侯就把这块苹果园地承包给本社社员戚顺云和李兴权管理,双方达成协议:一、一次性承包十五年;二、承包费由二人共同承担;三、承包费分为三个价格:第一个五年每年500.00元,第二个五年每年1000.00元,第三个五年每年1500.00元;四、承包费交给社长,用于本社的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没有多久,李兴权退出承包权,由戚顺云一人承包。

      1993年,戚顺云因一人难以管理,就找到虎明仓一同承包,并与社长李兴鹏各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1993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止,共计十年;戚顺云每年交承包费255.00元,虎明仓每年交承包费375.00元,在每年的十月份里一次性交清;在承包期内任何人不得无理干涉;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戚顺云和虎明仓有优先承包权。
      在承包期内,因虎明仓生病去世,继续由他的儿子虎良山承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于2002年1月1日已满,承包期满后,由于岩洞村三社村民没有提出收回苹果园地,苹果园地就一直由戚顺云、虎良山管理。
      2004年8月10日,虎跃山的房屋在地震中造成严重受损,要求恢复重建,因没有宅基地修建,就利用承包苹果园地边100多平方米的面积修建房屋,但没有同发包方协商。
      2010年3月,岩洞村三社村民提出收回苹果园地,要求戚顺云、虎良山交清所欠承包费,并要求虎跃山拆除房屋,恢复所占用苹果园地面积,而戚顺云、虎良山、虎跃山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退出承包苹果园地,不交清所欠承包费,也不拆除房屋。于3月31日,岩洞村三社村民200多人与戚顺云、虎良山、虎跃山发生矛盾冲突,矛盾在进一步激化,文屏镇党委政府接到报案后,迅速组织岩洞村工作组、岩洞村调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经管站、国土所等部门及时赶到,并在现场控制双方思想情绪,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要求村民选出5名代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岩洞村三社村民和戚顺云、虎良山、虎跃山进行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并反复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近7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一、戚顺云、虎良山所欠承包费从1999年至2010年共计十一年,经过岩洞村三社村民协商同意,愿意让出一年的承包费,合计二人共交承包费十年,即:从2000年至2010年,戚顺云每年交255.00元,合计应交2550.00元;虎良山每年交375.00元,合计应交3750.00元。二人的承包费定于2010年5月1日前一次交给社长戚发跃保管;二、关于虎跃山修建房屋占用苹果园地一事,因当时修建房屋情况特殊,现已成为事实,经双方共同协商,岩洞村三社村民同意虎跃山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作补偿;三、自调解之日起,不允许在苹果园地上建盖房屋和其它设施;四、戚顺云在承包期间所栽植的梨树,今年已挂果,村民同意今年收入归戚顺云所有。如果戚顺云以后再继续承包果园,梨树由他管理使用;如果戚顺云以后不再继续承包果园,把梨树搬走,岩洞村三社村民不作任何补偿;五、岩洞村三社村民从2010年5月1日起收回苹果园地,如需再承包,经村民共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戚顺云、虎良山有优先承包权。
      一件因苹果园地承包收回引发的矛盾纠纷,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共同配合下,及时化解了这件即将激化群体性事件,为鲁甸县民族团结,构建平安和谐鲁甸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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