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7〕273号)文件要求,2007年底,《云南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07〕566号)。按照《通知》关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原则上三年内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标准”的要求,全市11县区立足自身财力,认真执行文件要求,其中水富县已于2008年达到省确定的标准,巧家、彝良、威信、永善、绥江已于2009年达到省确定的标准(100%全额兑现)。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5月,我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已达到省确定标准的县已达6个,其余县区均有很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