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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同居遭毒打 及时化解防激化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0-03-23    浏览:1139

      近日,大关县玉碗镇石灰村白沙社村民李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向片区负责人反映说:“她与本村营盘社付某因同居,多次遭付的毒打,她要解除同居关系。付某不同意又打她,请求村两委帮助再次解决。”片区负责人立即向村两委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报告,请求参与协调处理。

      镇调委会、司法所获知此信息后,及时向镇党委作了汇报。挂钩的赵镇长、武装部长立即组织人员赶往李某家,通过调查了解:李某因前夫打工死亡获得一笔赔偿款;付某属未婚,由于经常到李某家帮其干活,二人便同居生活在一起。之后,付某因为用钱经常和李某吵打,曾多次到村调委会调解。付某死皮赖脸,要李赔偿其青春损失费达不成协议。
      事情真相清楚后,赵镇长和镇调委会立即通知付某、李某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进行婚姻法的宣讲,明确告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法律和道德规定,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是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不需取得对方同意,同居关系即可解除;二是付某打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如再继续纠缠并使用暴力将对其依法进行处理;三是双方无子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亦无财产分配问题。付某当即表示承认错误,今后不会再纠缠李某,并也不敢再毒打李某。
      当前在我市一些农村偏远地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淡薄,在婚姻问题上不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同居,特别是认为双方家长同意、摆过酒席就算结婚,最终因解决同居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带来隐患。这类矛盾看似很小,但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严肃对待,一方面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一方面妥善处置好这类纠纷,真正服务群众、为民分忧心,为社会和谐作出更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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