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于:2010-05-05 浏览:1040
2010年4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昭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胡利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利春原有前科,自2008年以来,多次贩卖零星毒品海洛因给多名吸毒人吸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全部犯罪事实,但认为不能认定其“情节严重”,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彝良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利春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遂依法提起抗诉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获得改判。
今年以来,彝良县检察院?凑丈霞对旱墓ぷ鞑渴穑?哟罅硕陨笈谢疃?募喽剑?砸簧笮淌屡芯龅纳蟛樽龅矫颗斜厣螅?岢执由蟛樯罄沓绦颉⑷隙ㄊ率怠⑹视梅?扇?矫嫒胧帧G炕?ldquo;三书”会审工作,强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仅今年一季度提抗三起案件,均得到市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