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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彝良县检察院对自侦案件逮捕工作制定新举措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10-15    浏览:1002

      彝良县检察院为认真做好逮捕自侦案件嫌疑人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工作,确保“上提一级”工作顺利开展,20091010日,召开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逮捕自侦案件嫌疑人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该院结合实际,根据高检发[2009]17号和云检发侦监字[2009]11号文件,制定了以下相关规定:一是侦查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般要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二是侦查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2日内将报请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查监督部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三是侦查监督部门收到报请逮捕书和案卷材料后,由同步提前介入的人员承办案件,制作审查逮捕建议书,提出是否逮捕的建议,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6日内将审查逮捕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四是侦查部门在收到案卷材料后,连同审查逮捕建议书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7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五、其他办案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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