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上午时,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告人贺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系初犯,盗窃财物已全额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2016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盐津县柿子镇卫生院就诊后,将该院西药房内医护人员被害人?某某挂在药柜上的黑色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42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等物品,后贺某某持盗得的存折到盐津县柿子镇信用社取走?某某存款3000元,并将盗得的财物藏匿于自己家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贺某某临时起意,贪图不义之财,最终逃不出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