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为套取溪洛渡电站征地赔偿款 一教师向工作人员行贿5万元坠入法网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7-15    浏览:1580

     

     
      国家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在给当地带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一些投机取巧分子提供通过非法途径实现一夜“暴富”的可乘之机。2009年7月7日,云南省永善县法院对一教师为套取国家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款,采取不正当手段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尹明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该院建院以来审理的首例行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29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水库移民搬迁及安置区停止基本建设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以下简称“封库令”),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溪洛渡电站水库淹没涉及的永善县黄华等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土地、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2003年3月5日,永善县人民政府对“封库令”的内容进行了公告。
    2006年8月6日,被告人尹明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永善县黄华镇米贴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报黄华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以15200元向米贴村沙田社的村民林代权流转承包经营位于该社张石匠湾的承包土地9.92亩,假借万智萍的名义与林代权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还与万智萍约定,凡该宗地的补偿款归自己所有。之后,被告人尹明超违反“封库令”的规定,在受转让的地内栽种了花椒等林木,并请沙田社的村民尹明全代为管理。
      2007年1月1日,永善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溪洛渡电站435米围堰实物指标调查复核建档立卡工作,成立调查复核工作组,务基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杨大鑫被抽调任第六工作组组长,负责对黄华镇米贴村沙田社、渔洞社等地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被告人尹明超在得知此情况后,为获取该宗地的补偿,与尹明全商议,尹明全同意在调查复核时,将该宗地登记在自己的户头上。同时,被告人尹明超请杨大鑫在清点该宗地内林木时予以关照,并请杨大鑫将户头登记成尹明全。杨大鑫表示同意并请组员周雪峰帮忙处理。2007年1月30日,第六工作组对沙田社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复核,经清点和丈量,该宗地内零星林木为1411株,地类是花椒园,面积是9.92亩,户主姓名登记为尹明全。
      2009年1月13日,尹明全在黄华镇政府领取该宗地的附着物补偿费101779.2元、土地补偿费407116.8元、安置补助费254448元,合计763578元,并于当日转交给被告人尹明超。2008年腊月下旬,为感谢杨大鑫在实物指标调查复核中给予关照,被告人尹明超送给杨大鑫5万元。
      2009年4月21日,永善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尹明超立案侦查。其主动供述了向实物指标调查复核第六组组长杨大鑫行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尹明超向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私涣松姘缚?7.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明超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转让土地,以及违反“封库令”的规定栽种经济林木,由此获得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不正当利益。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行贿罪。在检察机关侦查中,被告人尹明超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罪行,庭审中又如实作了供述,自首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尹明超积极向检察机关退交了涉案款67.3万元,未给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此,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1款、第390条第1款、第67条、第7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所有(c) 中共昭通市委政法委员会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ICP备案: 滇ICP备09006590号-1    滇公网安备 53060202000090号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公园路45号    邮编:657000    电话:0870-2134716
投稿信箱:ztzfrmt@163.com    技术支持:昆明腾速科技有限公司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