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刑释放不思过 再度伤人又判刑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7-15    浏览:1557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陶兴游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出狱后,遇事仍不冷静,采用非理性方法解决,却因犯故意伤害罪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陶兴游系盐津县滩头乡村民。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刑满释放后,租用别人的房屋从事机电修理业务。本以为从事正当职业能让他改邪归正,然而,2008年9月,因房屋租金和存放的电机丢失等琐事,被告人遂与房东马跃淑发生吵闹。在吵闹过程中,陶兴游一气之下,用拳头猛击马跃淑面部,致其鼻骨骨折。随后,又用石块乱砸马跃淑的房屋,造成窗户玻璃多处受损。经法医鉴定,马跃淑的伤残等级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兴游刑满释放后,劣性不改,随意出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陶兴游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各种损失也应当依法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所有(c) 中共昭通市委政法委员会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ICP备案: 滇ICP备09006590号-1    滇公网安备 53060202000090号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公园路45号    邮编:657000    电话:0870-2134716
投稿信箱:ztzfrmt@163.com    技术支持:昆明腾速科技有限公司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