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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捏造事实诬告法官 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8-11    浏览:1745

      举报人杨明刚伙同他人找原告邓永斌代理人冒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费遭拒绝后,便故意编造该代理人称要从该赔偿款中送审理该案的三位法官每人5000元的事实而向有关部门举报,诬告法官贪赃枉法。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举报人邓永斌、杨明刚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邓永斌、杨明刚承认诬告法官的错误并向镇雄县人民法院写了书面检查,当面向镇雄县人民法院三名法官赔理道歉,并积极向其所反映举报的部门进行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恢复了其举报的法官名誉、消除了负面影响。

      2005年10月7日原告邓永斌经人介绍到被告镇雄县联兴煤矿务工。同年11月25日原告在该煤矿井下上班时被煤矿顶棚垮塌砸伤。事发当晚原告被送到镇雄县中医院治疗,该院对原告的伤情检查为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2006年8月4日原告申请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进行鉴定,被该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镇雄县人民政府以〔2006〕39号文件将镇雄县联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镇雄县兴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整合为一矿,即镇雄县兴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联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7月4日被注销工商登记。2008年12月31日,原告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259493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镇雄县兴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邓永斌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08000元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被告已于2009年4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60000元,余款48000元由原告委托其代理人杜超代领。杜超领到余款几天后,杨明刚便带着一个自称本案原告“邓永斌”的人去找其要求支付该赔偿款,杜超见该“邓永斌”不是本案原告,且未能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便拒绝给付。之后,杨明刚便故意编造谎言,持《控告》到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地方税务局举报,给镇雄县人民法院和三位法官的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镇雄县人民法院接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宋明辉同志转交举报人邓永斌、杨明刚《控告》后,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杨明刚所控告情况纯属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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