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7-29 浏览:1387
原告刘明福施工中从13米高处坠落受伤,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费用。被告毛治伦以已叫停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宣判由被告毛治伦赔偿原告刘明福医疗费3716.9元、交通费290元、误工费73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合计9182.49元;被告宜良草甸建筑公司与被告毛治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毛治伦辩称已告知员工停工,停工期间,被告宜良草甸建筑公司未经他的同意私自通知原告刘明福等人施工,造成的损失与他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永善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将墨翰乡上小河电站的木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毛治伦承包工程后,雇用原告刘明福做工。施工期间,被告毛治伦的工人与被告宜良草甸建筑公司的工人发生打架,致使被告毛治伦的员工受伤,被告毛治伦到昭通护理受伤工人,并告知其他员工停止施工。2006年11月8日,毛治伦尚未转回工地,被告宜良草甸建筑公司私自通知被告毛治伦的员工恢复施工,致原告刘明福从高处摔下受伤。
永善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明福受雇佣为被告毛治伦做工,虽然是根据被告宜良草甸建筑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被告毛治伦也曾指示停工,但原告刘明福仍是在被告毛治伦承包的范围和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工程完工后,也是由被告毛治伦根据合同与被告宜良草甸建筑公司进行结算,并由被告毛治伦支付原告刘明福的报酬。指示问题上谁的过错及施工现场有无安全生产条件,并不影响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