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8-20 浏览:2588
2009年8月1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上线庄家收取非法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单进行聚众赌博的案件。被告人游国春犯赌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游国春同王凤仁(已判刑)等人以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让参赌人员在12生肖的1-49岁相对应的数字上投注赌资。之后,王凤仁等人各自联系人员为其开单并约定按购买人员的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开单人员报酬,王凤仁等人收得“六合彩”单据后,向被告人游国春等人报单,游国春给付王凤仁等人12%或13%的手续费,若参赌人员买中,即按1?40的比例进行赔付。至2007年3月20日17时许,王凤仁等人将赌资及相关单据带到游国春家,在严谋荣家等候收钱的老板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28万余元,已被镇雄县公安局木卓派出所没收。被告人游国春2000年12月13日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七年,2004年1月15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国春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进行赌博,涉赌金额达人民币2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游国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