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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华镇移民办主任邓德华受贿 一审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9-02    浏览:1468

     

     
     
      近日,永善法院对被告人邓德华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邓德华是黄华镇移民办主任。2008年12月31日,黄华镇政府向县政府请示拨付溪洛渡水电站围堰区移民实物补偿补助资金。2009年1月4日,分管移民工作的副县长签字批示:同意兑现,但黄华镇要组织村组讨论拿出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方案,待方案完善后方能兑现,以确保资金安全。1月8日,黄华镇米贴村沙田社向黄华镇移民办提交了土地补偿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案。四川省雷波县的杨太宏为提前领取移民补偿款,请被告人邓德华帮忙,表示事成后送邓德华20000元。1月11日,黄华镇副镇长刘利峰安排邓德华与谢陈、杨大平,到沙田社对补偿费分配方案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在社长林万发家,农户向邓德华反映,登记在尹明付等四户名下的“长砣扁”地(为杨太宏违法转让)没有承包到户,属集体所有,要求各项补偿费由集体分配。为帮助杨太宏获得土地补偿补助费,邓德华对调查情况作了隐瞒,未向相关领导及部门汇报。1月13日,在被告人邓德华的帮助下,杨太宏与合伙人苏尔日通过尹明付在黄华镇移民办领取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5826654元。1月23日,被告人邓德华收受杨太宏的贿赂30000元。案发后,邓德华退赃30000元。
      永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德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作为黄华镇移民办主任,被告人邓德华在核实沙田社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过程中,明知沙田社集体的荒山“长砣扁”未承包到户,属集体所有,为获取他人贿赂,对沙田社要求将长砣扁荒山所涉项补偿补助费由集体分配的意见隐瞒不报,故意越职擅自决定将补偿补助费发放给他人,致使国家、集体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邓德华积极退赃,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邓德华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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