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7-27 浏览:1676
近日,盐津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由于被告人对自诉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质疑,经被告人申请,盐津法院依法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最终确定自诉人之伤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遂裁定驳回自诉人的刑事自诉。
2008年7月25日,自诉人杨才发骑摩托车不慎将水溅到行人张光权的脚上,张光权与张飞便上前将自诉人拦下,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二被告人与自诉人发生抓扯致自诉人头部、面部受伤。随后,自诉人被送往盐津县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皮肤挫伤;2、右眼挫伤。治疗6天出院。同年11月2日,自诉人委托昭通某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1、杨才发所受之伤为?嵘耍?、杨才发颅脑外伤属十级伤残;双眼视力下降属捌级伤残。
鉴定后,杨才发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飞、张光权刑事责任,并赔偿伤残费。就在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诉状后,二被告人对自诉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认为自诉人的鉴定对头外伤及眼外伤鉴定为轻伤乙级明显与事实不符,对八级伤残也与事实不符,首先是没有眼球实际损伤的事实,其次是鉴定的依据不足,缺乏伤前眼的视力情况依据,结论存在多处疑点与客观事实不符,要求重新鉴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不认可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为此,经被告人申请,自诉人同意,盐津法院依法另行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其结论为:1、杨发才的伤情为轻微伤;2、杨发才未达伤残。双方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此后,自诉人没有再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伤势构成轻伤,盐津法院遂裁定驳回自诉人的刑事自诉。对发生的医疗费用,盐津法院建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