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约女友反悔 男子“强入洞房”领刑七年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7-28    浏览:1631

      因婚约女友反悔,男子强行“结婚”,不料把自己送进监狱。20097月2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峰桥有期徒刑七年。
      1997年,镇雄县安尔乡罗汉村的女青年杨某与被告人李峰桥定立婚约关系,后杨某反悔。1999年2月18日晚,杨某与女青年杨清会到镇雄县场坝镇摩多村郑家沟组的李峰成家玩耍后便在其家中住宿。被告人李华宝(已判刑)知情后,遂邀约李华相、李华兴、鲁保树(三人已判刑)、兰桂香、谢光兴、兰德会(三人在逃)及李峰桥等人于次日凌晨三时许到李峰成家,强行将杨某拉到李峰桥家与李峰桥“结婚”。待李峰桥和杨某同在一房间时,鲁保树将房门扣住,李峰桥欲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遭杨反抗未成。李华相、李华兴、鲁保树、兰德会和兰桂香冲入屋内将杨某强行按在床上,鲁保树、兰德会分别按住杨某的双手,李华相、李华兴按住杨某的双脚并将杨某的裤子脱下,谢光兴用电筒照明,李峰桥强行对杨某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峰桥违反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所有(c) 中共昭通市委政法委员会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ICP备案: 滇ICP备09006590号-1    滇公网安备 53060202000090号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公园路45号    邮编:657000    电话:0870-2134716
投稿信箱:ztzfrmt@163.com    技术支持:昆明腾速科技有限公司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