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轰动一时的李波投毒杀人一案,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受害人家属随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李波及大寨中心学校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余万元。
被告人李波系巧家县大寨乡海口村人。因对妻子梁正艳不满,便产生报复其娘家人的念头。2007年9月29日上午将放有鼠药的“鹅肉片”(俗称“豆腐皮”)放入梁正平之子梁顺利的书包内。梁顺利到校上课后,从书包内拿出“鹅肉片”与代天国、梁正兰、梁正国分吃,致梁顺利、代天国中毒死亡,梁正兰、梁正国轻伤。
死者梁顺利和代天国的父母诉至法院后,因被告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巧家县法院民一庭决定合并审理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顺利和代天国之死是被告李波的犯罪行为所致,李波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大寨中心学校所属的猫猫箐小学教师存在抢救不力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而原告主张的被赡养人生活费2万元,因原告不是依靠死者生前劳动收入维持生活,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由李波分别赔偿二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7709元,大寨中心学校分别赔偿二受害人家属6412元。因李波已被判处死刑,民事赔偿的大部分履行困难,法院接原告申请,免除了应由原告两家承担的合计902元的诉讼费,而被告大寨中心学校也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总算是给痛不欲生的死者家属一点精神上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