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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善桧溪法庭成功调结一涉人民调解协议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8-24    浏览:1421

        

      2009年8月17,桧溪法庭审理了一起亲兄弟之间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于二被告未及时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上记载的义务,原告诉至法庭,最终本案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结案,弟兄三人言和。
      原告陈通权与被告陈通忠、陈通华系亲兄弟。2008年8月,因灾后重建,由原告陈通权主要出资修建了砖混房屋一栋,两层共计大约240m2,同年12月竣工。房屋建成后,被告陈通忠、陈通华及父母要求居住,为此兄弟之间发生纠纷。原告与二被告于2009年6月21日经永善县细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1、所有房屋的产权属于共同所有,陈通忠拥有中间一间,陈通华拥有正门右手方一间,陈通权拥有进门左手一间,楼梯间属共同所有;2、经核算后,新建房屋总造价为114000元,平均分摊后,由陈通忠补陈通权现金25500元,陈通华补陈通权现金29180元。因协议未载明具体的给付时间,经多次追收未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干警多次单独找双方做工作,二被告均谈到修建过程中自己垫付了数目不小的经济在里面,如果原告能够折抵的话,是愿意给付协议上的义务的。
      在庭审中,法庭主要帮助双方一点一点的计算所有的开支,真正做到帐目清楚明了后,再用亲情打动双方当事人,二被告同意将折抵后的金额给付原告,最终弟兄三人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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