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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足少年终悔改 法网柔情获新生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9-25    浏览:1444

     

     
      四个月内盗窃一次、抢夺作案五次,本该受到法律严惩的案件,可绥江法院却对其作出了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的从轻判决。
      据悉:刚满17岁的被告人彭某某,系绥江县某中学初三在校学生。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参与他人盗窃财物,价值12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先后抢夺他人财物5次,价值3040元。走上犯罪的道路。诉讼中,法官走访被告人所在的学校、村民委员会、邻居、父母及当地公安派出所,了解到被告人彭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缺乏管教,加之被告人自控能力差,遂走上犯罪道路。但彭某某在老师和同学的眼里是一个听话的学生,平时表现较好,学习成绩中上,而且今年将参加中考。为让彭某某在中考时避免因案件审理增加心理负担,绥江县人民法院遂把开庭审理时间推后到中考结束。在法庭审理中,法官把考察的情况结合彭某某的犯罪的事实以案讲法。被告席上的彭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希望继续回校读书,报效社会。庭审后,法官又到彭某某所在的学校做工作,学校表示愿意接收,让其继续回校读书。
      据了解,目前彭某某已经回到校园继续学业。法官多次与学校联系,询问彭某某的表现。绥江法院表示,将继续跟踪回访,及时掌握彭某某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加强对他的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使其能顺利地回归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绥江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工作“向前延伸、向后扩展”。是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好的注解,是对失足青少年人文关怀的最大挽救,是司法人性化理念的真实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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