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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约彩礼起纠纷 人民调解来化解

作者:张世倾  发布于:2016-07-20  来源:威信县高田司法所  浏览:1876

                               —记高田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返还婚约彩礼纠纷

     近日,威信县司法局高田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婚约彩礼引起的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
        男女双方分别为高田乡凤阳村的陈某(男方)和高田乡鱼井村的谢某(女方),陈某和谢某于2016年农历正月12日经媒人介绍谈恋爱,在恋爱期间,男方家人在媒人的见证下,按农村风俗去女方家下彩礼26000余元建立婚约关系。三个月后,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很难维持婚约关系,2016年农历3月18日,谢某不辞而别外出打工与陈某分手,陈某因涉及到彩礼款的返还和谢某家庭发生纠纷,双方家庭互相推卸责任。女方以男方无理取闹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男方以女方未经同意而私自外出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双方经多次私下协商未果。男方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到高田司法所申请调解。
        高田司法所受理此纠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把女方及家长请到了司法所,并向他们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谢某(女方)父母边说边责怪陈某家没有理由来要婚约彩礼钱,并且还要求给女方父母一个合理的说法,司法所工作人员让他们发泄完后,给他们泡了一杯茶让他们心情平静了下来,这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说首先作为男方陈某及家长这点做的是不对的,不该轻易草率地就解除婚约,要给对方一个合理的说法也是应该的,当说到彩礼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先说女方要怎么样怎么样,而是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向他们解读有关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女方应返还男方所送的彩礼。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通过之前处理的几个案例向他们进行了解释,并针对他们先前为结婚所送的彩礼款问题进行了沟通,在彩礼款数额上双方产生一点分歧,男方认为女方除了应该返还所送彩礼款26000余元现金外,还要承担陈某和谢某在一起时买东西所花4000余元,而女方家长认为陈某和谢某他们一起所花钱不应该他们承担,因为这是二个小孩在恋爱期间一起所花用的,最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一、自调解之日起,陈某与谢某自愿解除其婚约恋爱关系;二、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由谢某家返还陈某的婚约彩礼金29986.00元;三、自谢某家返还29986.00元的婚约彩礼金后,陈某及家人无权干涉和纠缠谢某及家人以及谢某以后与他人的婚姻恋爱关系。
        至此,这起婚约彩礼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得到圆满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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