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9-14 浏览:1437
9月7日,对于家住“红色圣地”——云南威信扎西的刘星宏来说是一个难以忘怀的日子。这天,威信法院执行局法官专程为其送来了1170元交通事故案件执行赔偿款,当十级伤残的他从执行法官手里接过赔款时,他流下了热泪,情不自禁地说:“你们真不愧是革命老区的好法官!谢谢你们!”
2008年8月16日,李玉武驾驶被执行人张恩龙(四川宜宾人)所有的川Q38365轻型普通货车在威信县扎西镇环城南路与骑自行车的申请人刘星宏相撞,致伤申请人刘星宏,申请人在威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0天,共花去医疗等费16265.68元,驾驶员李玉武支付了申请人医疗费5886.75元。经云南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的伤为十级伤残。威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李玉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川Q38365轻型普通货车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审理中,经威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除去保险公司已赔偿的29942元和驾驶员支付的5886.75元医疗费外,被执行人张恩龙自愿赔偿申请人刘星宏的损失费共计1170元。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张恩龙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于2009年6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威信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恩龙系四川省宜宾市人,该案执行标的额仅为1170元,赴川执行成本较高,执行人员电话与被执行人张恩龙联系,通过多次在电话中耐心细致地告知被执行人张恩龙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从仁义道德等方面做其思想工作,法官的耐心劝告终于感动了被执行人张恩龙,2009年9月7日张恩龙将1170元执行通过银行系统汇到威信法院账户。考虑到申请人已十级伤残的实际困难,威信法官当时就携带1170元执行款前往申请人家中亲手交给刘星宏,使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