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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万元背后的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8-26    浏览:1460

     

        金沙江水电开发,带来了溪洛渡巨型水电站的建设。自2003年溪洛渡水电站动工兴建以来,永善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镇面积不断扩大,城市面貌不断换新,人们收入不断提升,县域经济更加繁荣。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商家商机无限,人们观念在转变,经济纠纷不断涌现,而且呈上升趋势,给法院的审理、执行带来巨大压力。
     
    167万元背后的执行
    ——永善法院“清积”中最大标的案执行纪实
     
       “清积”大案之首
        
      2007年,郑贤波、郑宗高、唐向芬、永善县琪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隆公司)相继向永善法院诉讼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三建司)租赁、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涉案标的达1675378.75元。
      云南三建司在永善修建金江锦城时,分别与郑贤波、郑宗高、唐向芬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钢管、钢模、扣件用于金江锦城建设工地;与琪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琪隆公司购买钢材。合同到期后,云南三建司未按合同给付租赁款和购买钢材款,且未归还租赁使用的钢模等材料,郑贤波等人催款无望即一纸诉状相继把云南三建司告上法庭。经永善法院调解,由云南三建司给付郑贤波租赁合同欠款214053.44元、给付郑宗高租赁合同欠款1022231.55元、给付唐淑琴租赁合同欠款295448.09元、给付琪隆公司买卖合同欠款136366.20元。加上案件受理费,云南三建司共应履行1675378.75元,成为永善法院近年来诉讼、执行标的第一大案。
     
    战前谋划执行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生产与运行最活跃的主体,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供就业岗位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涉及企业的案件,永善法院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留给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空间,尽量不用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出现“执行一案、企业瘫痪、下岗一片”的不良局面。
      因云南三建司手下子公司发展不平衡,造成自身负担重,一时要面对多位权利人,难以履行巨大的标的。永善法院高度重视,在诉讼中就力求和解,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此案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首要案件办理,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严格“五定一包”,研究执行方案。将案件交由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王清泉承办,由党组书记、院长潘华督办。确定了“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谨慎执行、稳步推进、给企业必要的经营运作空间”的执行工作指导思想和“穷尽措施强制执行或当事人双方和解执行”的执行方案。
     
    执行初战告捷
     
      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永善法院向县内金融机构查询云南三建司的存款,无任何有价?档男畔i?008年4月下旬,执行局长王清泉率执行干警一行5人不辞辛劳奔赴昆明开展执行。先通过外围在昆明、通海等地的人行、工行、农行、建行、富滇银行等银行查询30余家省、市、县银行和街道网点存款,划拨查悉的5万余元后,冻结其基本帐户等相关帐号,再直面云南三建司。经主持当事人双方和解,议定分期按时履行,可云南三建司再次失言,执行法官不得不扩大执行措施,限制云南三建司法定代表人出境。在办理云南三建司法定代表人出境之日正是其要急于出境老挝的签证日。迫于执行压力,云南三建司履行了20万元!
     
    再次异地执行
     
      案件执行的压力似乎有所减轻,可余下的140余万元毫无着落!获悉云南三建司在昭通市烟草公司承建有2000余万元的工程,这无疑是有利时机!2008年7月10日,永善法院再赴昭通市烟草公司核查,确认云南三建司承建其综合业务大楼,即向昭通市烟草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随后,昭通市烟草公司以影响工程进度为由,向永善法院提出执行错误的异议申请。通过永善法院审查,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昭通市烟草公司即邀云南三建司到永善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再次协商处理。通过三方协商,云南三建司约定分两次付清剩余款项给申请执行人,昭通市烟草公司对法院负协助执行义务。2009年1月13日,云南三建司如约履行第一期案款72.23万余元。
      为扩大“清积”活动的社会影响,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永善法院于2009年1月18日召开案款发放大会。当一张张浸透着执行干警汗水和心血的支票带着法官深深的为民情怀一起传递到申请执行人手中时,当执行干警接过饱含申请执行人感谢之情的锦旗和牌匾时,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申请执行人郑宗高激动地说:“感谢永善法院!云南三建司欠我100多万元,如果这笔款执行不起来,我就困死了!”
     
    强势出击 圆满结局
     
      约定2009年6月15日前全部付清余款72.2万元的期限临近,经永善法院联系,昭通市烟草公司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暂不能协助划款;云南三建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至2009年7月30日前履行。延期履行期限将到,云南三建司派人到永善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再延期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拒不同意,并提出要求给付利息而协商未成。永善法院限云南三建司必须于2009年8月5日前履行完毕,否则将接受处罚。同时分别发函给云南三建司和昭通市烟草公司,如果云南三建司不按时履行,要求昭通市烟草公司协助扣留云南三建司的工程款150万元,用以履行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和利息,以及罚款。云南三建司迫于威慑,于8月4日履行了所剩余款。至此,几宗涉及云南三建司的巨大执行标的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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