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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岂能一转了之!

作者:王琴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1102

      —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拖欠5年的41名农民工工资得以支付 

        “感谢检察官同志,5年了,拖欠的工资终于拿到了”。一位农民工阿姨拿着刚刚领到的16000元的工资对检察官激动地说着感谢的话,检察官也如释重负。经过7个月的尽心竭力,41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薪酬,对司法为民的初心,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在这一刻得到了实现。

    面临困境:包工头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农民工的欠薪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某建投公司承建鲁甸县某中学工程建设项目后,将该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分包给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该劳务公司又将工地上运砖和抹灰的材料运输工作转包给包工头王某某。2017年初,王某某先后找了徐某某、马某某等农民工帮其做工。2017年末,工程竣工,某劳务公司全部付清了王某某的工程款,但王某某将工程款挥霍一空,导致其拖欠了徐某某、马某某等41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60100元。2018年农历正月初,王某某外出打工并更换了联系方式,致使徐某某、马某某等人无法向其讨要工资。徐某某、马某某等人多次到鲁甸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反映该情况。2021年1月13日,县人社局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线索移送至鲁甸县公安局。同年5月10日,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检部门将王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线索移送到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调查了解,王某某名下无存款、不动产等,其虽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无力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亦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同时,因县人社局将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后,针对欠薪问题没有再履行相应的职能职责,王某某被逮捕后,农民工认为不能找到王某某讨要工资,从而产生了焦躁情绪,部分农民工到司法机关进行吵闹。

    因王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管是通过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41名农民工短时期内都不可能从王某某处追讨到被拖欠的薪酬,如何从根本上又好又快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

    破解难题:以法为矩+专项行动,积极为农民工“撑腰”

    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考虑到该案疑难、复杂,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欠薪时间长,农民工存在不满情绪,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舆情风险等因素,该院检察长决定亲自办理本案。检察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多次召开联系会进行讨论。经分析研究后认为,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某建投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该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建投公司作为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工程项目不能一转了之。该案中,虽然拖欠工资是发生在2017年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生效,但农民工的权益处于持续受到侵害的状态,该案依法可以适用该条例。同时,依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县人社局作为维护农民工讨薪合法权益的法定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负有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责令支付、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责任,将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犯罪线索移送至鲁甸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只履行了部分职能职责,对该案中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负有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责令支付等责任。同时,该案办理时,恰逢鲁甸县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依据该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各单位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有了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专项行动的依托,检察官更加有了底气,检察监督更加有了刚性,案件的办理从困境变成了希望。

    “薪事”了结:督促履职+释法说理,让政者有其为,劳者有其得

    为了更好更快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鲁甸检察院组织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某建投公司召开会议。会上,检察机关就为什么某建投公司需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先行清偿责任、县人社局在该农民工欠薪案中为什么存在履职不完全、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就某建投公司提出的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时效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肯定,某建投公司表示会考虑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会后,检察机关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县人社局及时履行相应职责,要求某建投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因县人社局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向其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其责令总承包单位某建投公司依法履行总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时先行清偿。经跟踪了解,某建投公司承诺支付,但迟迟不予履行。针对上述情形,鲁甸检察院再次组织县人社局、县法院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并就某建投公司迟迟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会后,县人社局立即向某建投公司发出了相关的责令支付的文书,并持续通过口头等形式进行催告。同时,检察机关对存在不满情绪的农民工进行了心理和情绪疏导。2021年11月,某建投公司将160100元的先行清偿款项打在了县人社局的专户上,后县人社局把钱分别转到了41名农民工的账户上,拖欠了5年的农民工工资终于得到了兑付。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而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城市建设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他们的汗水和努力,保障好农民工的权益对我国解决民生问题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并不缺乏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和文件的支撑,关键是缺乏落实和落实不到位,导致欠薪问题很难避免。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从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的角度出发,坚持民之所盼、心之所向,始终把保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办理该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困境积极思考,面对僵局心存盼望,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敢于监督,针对用工单位推脱履责积极释法,针对农民工不满情绪耐心疏导,针对该案疑难复杂采取检察长包案,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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