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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甸县首例高空抛物案开庭审理

作者:李才凤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鲁甸县政法委  浏览:3235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5月31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鲁甸县首例高空抛物,并依法当庭宣判。

    2021年4月22日11时许,在鲁甸县卯家湾移民搬迁安置区2号地块9栋1单元16楼过道上,被告人刘某酒后与王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刘某将王某的拐杖抢到手后从16楼扔下,拐杖落地后摔成两截,幸未伤及他人。刘某扔下拐杖的地方,平时人流量、车流量大,部分群众常坐在那里休息,且刘某扔下拐杖的时段正是人流量高峰期,其直接将拐杖从16楼高处往下扔的行为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物构成现实性的危险。

    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他人安全,从高空往外抛物的行为对他人生命、财产构成现实性的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l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

    高空抛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新增加的罪名。高空抛物罪系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一危险行为,构成现实性的危险,即使抛出的物体并未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也构成此罪。若高空抛物,又涉及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论处。高空抛物有以下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严重的情形。本案被告人刘某因无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才得以判处缓刑。

    此次《刑法》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通过这个案例,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平时要养成良好习惯,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控制自己的情绪,切勿因自己一时情绪失控,随意往楼下抛掷物品,损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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