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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的调解思维与裁判思维

作者:刘铮  发布于:2012-12-25    浏览:2331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针对的是诉求,但纠纷与矛盾具有整体性,特别是农村案件,一起健康权纠纷的背后往往是山林水利、田边地角、生产生活琐事,当事人往往抛开诉求要求整体解决问题。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对这些矛盾纠纷做整体处理,有利于深层次的化解矛盾。基层法官通常运用整体思维、模糊思维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除了法律规定不能认可的协议,调解可以把矛盾纠纷产生的诸多原因拿进来一并处理。基层法官整体处理的思维符合乡土社会的思维与农村案件的实际。“模糊思维实际是对事物质的认识的一种思维方法。是由感性认识的特点决定的。”不是所有的纠纷都是可以通过分析计算得到解决。模糊思维是人类心理安全的保证,源于感性的整体性与平衡性。很多源自农村的案件并不是黑白分明、界限截然分离的,双方情感、利益、生产、生活纠缠,各有各的理。法官在释明法律的同时还要对这些纠缠的事实进行平衡,让双方都不能“斤斤计较”觉得“差不多”达到平衡就可以了。一起健康权纠纷中,双方因水管发生抓扯。审理中,双方承认两家是“老关系”后来因为生产生活琐事有了隔阂,法官在“老关系”和现实上做文章,没有泾渭分明地判断是非,而是运用模糊思维,平衡双方情感心理,最终调解了该案。

      裁判思维不同于调解思维,须逻辑推理严密、结论精准明确,法官运用的主要裁判思维是逻辑分析思维。逻辑分析思维的两种基本方式是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需要理解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论证纠纷事实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而确定权利义务;而归纳推理则需要从纠纷双方的陈述与证据中,将零散的现象归纳为可裁判的事实,进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评判,将个别转化为普遍。从西部某基层法院近三年的人大报告来看,每年的调撤率基本在60%左右,40%的案件进入了裁判,基层法官裁判率相对低,而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来看,新型疑难重大案件比例相对少,对于这些新型疑难重大案件的裁判,法官感觉处理相对难度大,要处理好这些案件,法官需要坚实的逻辑分析思维,才能提纲擎领地观全貌、厘清法律关系、深入细致分析证据、适用法律,最终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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