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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磨刀不误砍柴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2-03-14    浏览:2545

    根据院长的安排,我在今天的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上作个简短发言,我的发言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中院陈院长在全市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对2012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第二部分,是我个人对学习的一点理解和认识。
    一、今年的活动比较多,其中一项重点活动是“群众工作年”涉及到刑事审判方面的内容。
    1、要重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杀人、抢劫、盗窃等多发性暴力性犯罪,严惩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安全事故等职务犯罪,以及集资诈骗、网络诈骗、危险驾驶等刑事犯罪;结案率等各项指标要达到2012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
    2、巡回审判。刑庭在这方面要做的、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和一部分有一定代表性,同时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到发案地审理。做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
    3、职能延伸。刑庭要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背景社会调查和适用禁止令的规定,建立长期帮教、定期回访、积极预防的运行机制,切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4、刑庭要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司改措施;(在这一点上,刑庭要做的,是强化量刑规范化的学习和运用。刑事被害人救助措施这一项,我院根据本院实际,已经包含在司法救助当中,由执行局制定方案并实施,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运行良好。)
    5、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全面推进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步生成,实现所有的案件都上线运行及审批执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在这一点上,我还是清楚大关法院的家底的。我们起步晚,软件硬件都还有一些差距。但是,这是上级法院对我们考评时的刚性要求。看来,我们现在要做的,只能是:少说有多难,多想怎么干
    二、关于我个人对学习的认识,我们需要学习。
    因为我也经常上网,所以认为自己不算孤陋寡闻。但是,看了陈院长对2012年的工作安排当中的适用禁止令要求,我真糊涂了,在印象当中,有执行过程中限制高消费的限制令。这个禁止令是什么东西,我在庭上问了个遍,没得到答案。于是,我就到网上输入“法院、禁止令”。答案出来了,而且排在前面的,基本上是昭通市首例禁止令,说的是彝良县法院2011年下发禁止令。在这里我引用其中一篇原文:
    2011年5月20日,彝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对其科处缓刑,同时下发“禁止令”。
      【案情】 缀学在家,家庭疏于管教,伙同他人多次盗窃
      被告人王某(未成年),于2010年6月—10月期间,伙同谢某、杜某、吴某、白某、李某等人在彝良县角奎镇多次盗取游戏机、衣服、手机、香烟、饮料、方便面、对讲机、相机等物及现金,价值达18091.00元。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其由亲属陪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其亲属也积极代其赔偿失主绝大部分经济损失。
      【判决】科处缓刑,同时下发昭通首例“禁止令”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谭ā返诙?倭??奶酢⒌谖迨??酢⒌谄呤??踔?娑ǎ?员桓嫒送跄撤傅燎宰铮?写τ衅谕叫桃荒炅懔?鲈拢?盒倘?辏?⒋Ψ=鹑嗣癖?000.00元。
      《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王某与该案中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接触,禁止进入网吧、游戏厅。在此期间,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严格管束,尤其是对其夜间行为严加管理,并由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
      【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该案是昭通法院系统下发“禁止令”的首例案件,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至此,我明白禁止令是个什么东西了,在我深感自己知识面狭窄的同时,也意识到,我们单位,尤其是在座的各位当中,具备发散思维、创造性思维的,大有人在。关键是要学习,或许,在学习中,一个小小的启发,会让你在法律的框架内,在你千篇一律的工作里,提炼出一个在大范围内都具有推广价值的东西,就看谁是敢于最先吃螃蟹的人。在这里,送大家一句话,也是给自己自勉——学习,磨刀不误砍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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