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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院文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陈正强  发布于:2013-04-26    浏览:2551

      梁漱溟先生所言:“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不断地以思想文化觉醒和觉悟来把握前进的方向,凝聚一个国家和人民的奋斗力量,推动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因而,古来就有“国之魂,文以化之,国之神,文以铸之”的名言。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底蕴,而且是一个民族的灵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在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是不可能自立于民族之林。同样道理,在和谐的社会层面,一个法院,如果没有昂扬拼搏的法院精神和深厚先进的法院文化,即使做了大量的工作,法院也就是一个默默无闻的机构,很难在群众中树立起自身威信。这就要求法院文化还要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通过独树一帜的法院文化直接感染力,既可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也能推动一个法院精神风貌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对于培养和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讲,所谓法院文化,就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审判和管理活动中,创造的具有法院特色、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有形的物质形态于无形的精神财富,它包括文化观念、法院精神、审判艺术、管理水平等内容。当前,人们更多地倾向于把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一种管理理论,一种文明司法、关注民生管理思想集中体现人民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和道义情怀。浑朴的文化底蕴,凝练的法院精神,深厚的人文关怀是审判事业的坚强后盾,它承载着忠诚敬业、司法为民的承诺,公正、廉洁的追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培养先进的法院文化就是塑造具有人文情怀的法院精神。但是,如何将先进的法院文化深化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呢?笔者认为,一个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的司法权,总是有能力化解纠纷,使利益和矛盾被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偏低,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相当缺乏信心。其原因有:社会体制的原因,管理体制的原因,文化的原因,实体的原因,程序的原因等。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制度的改革发展。融入法院文化元素,突出法院特色的文化内涵,通过创造庄严、有序又蕴涵深刻法律文化底蕴的审判环境,使法官和当事人感受法治文明的影响力,使法官能自觉增强职业意识,道德意识,使公众能自觉遵守法律、尊重法官。切实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成为展示法院文化的重要窗口。从硬件、软件等方面构建具备综合诉讼服务职能,改变审判功能单一现状,拓展便民服务功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诉前引导、诉前调解、诉讼救助、判后答疑、信访回访接待等服务,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高标准抓好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让人能够感受到浓厚的文化气息,使人接受文化的洗礼。

      一、培养塑造先进法院文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依赖

      我国春秋时期政治思想家管子曾经说过:“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也”,也就是说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是是非曲直的尺度,是定纷止争的标准,同时法律是一种抽象性规则,其与具体案件的衔接主要在于法官如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以其固定性的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纷繁复杂的事物,做出对当事人利益重新认定的判决。这个以法官行为处分当事人利益的判决能否让当事人接受便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和谐民生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公信力与公正率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有多方面,其制约因素包括来自司法本身的与司法之外的多方面的因素。

      文化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协调社会各种关系、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社会生存和发展方式。经济是社会的“形”,文化则是社会之“神”。西方国家由此将经济力看作“硬实力”,将文化力视为“软实力”。由此可见,法院文化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是法院有形的标识,即法袍、法徽、法槌和法院审判大楼及其设施环境等物质表现;“软件”是法院的“魂”,是指法官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司法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定势、行为准则。法院文化犹如一条河流,法官则是这条河流上的船只,河流的涨落影响着船只的速度与航线,法院文化影响着法官的审判,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的公信力。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是指“软件”建设,她是司法公正的“软实力”,如果提升了这个“软实力”就等于提升了司法公正的水平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唯一途径就是要借鉴学习古今中外先进的法律文化思想,加强法院文化的建设,普及法治思想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提供指引。

      二、弘扬法院精神文化,培养干警核心价值观

      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在审判、管理、组织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色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它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是法院建设精神文化的导向和核心。首先要提炼法院精神,用精神导航。我们要立足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法官群体共同精神特征、共同意志,符合群体成员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作为“法院精神”,以指导法院工作向前发展。将建院以来法院在各个时期的审判工作,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中形成的好精神、好作风、好传统予以总结提炼,着力形成既具有历史穿透力,又具有时代感召力的法院精神,使其植根于法院文化的深厚土壤,发扬光大,薪火传承。其次要在开展“学雷锋、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把法院文化建设向心力倾斜底层,更加有效地关注民生,使群众感受到阳光司法的温暖在法治这块土地上更加和谐,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譬如,三十年代马锡武在延安时期的调解艺术,已经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经典。以争先创优助力,不断创新、升华文化理念,倡导“标杆”文化,建立行为导向文化与时俱进的争创目标,明确法官群体共同的精神追求,时刻保持法官群体奋发向上,团结进取的精神状态。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争创氛围能潜移默化地规范法官的言行举止,培养法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用丰硕的争创成果,充分展示法院的良好形象。再次是要树立先进典型,典型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可以感化一个人奋发向上,树立自己的人生理想,培养干警的核心价值观。用典型引路,先进典型是精神文化的人格化,树先进、学先进、赶先进应成为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着力点。在深入开展向宋鱼水、蒋庆、金桂兰等全国性先进人物学习的同时,还要注重树立本院典型、干警身边的典型,让干警学习有榜样、赶有目标,用榜样的力量不断昭示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和巨大动力,以锐意进取,勇争一流的精神文化,形成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加强法院学识文化建设,着力于法官的灵魂触动与洗涤

      法院学识文化建设不但是法院先进文化的精髓,而且是推动法院向前发展的力量源泉,更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加强法院学识文化建设,着力于法官的灵魂触动与洗涤,让法律插上文化的翅膀。

      先进法院学识文化是符合社会法治文明趋势的文化,它为法治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先进法院文化的环境中,法官忠实于法律,严格独立执法成为一种习惯和行为规则。当然,塑造法院学?段幕?挥?ldquo;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石穿非一日之功”的努力,是不可能达到效果的,需要长期有意识地构建和积淀。法院学识文化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在长期的接触交往中通过相互模仿、选择而稳定下来的代代传承的理念、价值观。另一方面并不是长期演化而来的,是适应于短期的特定环境的,如惯例等,它从产生到消亡可能时间很短,但却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今天的法院文化的选择,是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今天的选择又影响到未来的法院文化发展方向。由于学识文化向自然增强、效率递增、司法公信力加强方向发展,只能在人的心智中加以复制。在法院文化变迁的道路上认知要素和意识形态对法院文化演化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而创新可以使路径出现拐点或发现新的路径。难道,法院文化不也是这样吗?一个院长走了,老法官们退了,可是长久形成的法院文化还在制约着抑或影响着法官们的行为,先进与落后的法院文化都在届届相传,代代相传。由于有了文化的路径作为依赖的路标,一个先进的法院文化的形成,它能影响到几代法官的行为。反之,而落后的法院文化的危害之大也是无法估量,如文化大革命的砸烂,传统形成的地方行政干扰等。笔者始终认为,任人唯钱、落后腐败的法院文化烙印,对法官队伍的伤害体现在对法官灵魂的戕戮,弥补灵魂的创伤是最难的,改变它任重而道远,制约着法官的独立审判。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落后的法院文化使得法官失去了“自由心证”的自由。法官本身的文化素质也很低就没有力量排除来自各方的干扰,各方的牵制,达不到超然的境界。虽有“宪法”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完美的法学之研究,但法官没有深厚的文化修养的保护,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则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甚至成为社会的腐败。近些年来,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很多,在腐败的浊流中,司法腐败越来越引人注目。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曾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可见,在整个社会腐败中,最可怕的就是司法的腐败。

      长期演化而来的法院文化,由于是代代传承而来,故处于该文化氛围的法官,刚刚踏入法院的门槛,就接受其灌输、熏染和影响。依据心理学规律,长期被影响特别是从一开始做法官就被影响而接受的东西要从意识中被清除或改变是很困难的也是长期的,受此类法院文化制约的法官却可能很少从理性角度考虑遵守它,而只是一种潜意识,很多时候是应该遵守它,却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为什么应该遵守它。这是一种不自觉的心理活动,具有非理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理性的随机选择,而是一种习惯心理在特定环境刺激下所做出的行为复制;它没有缜密的逻辑推理形式,仅仅靠一种稳定的心理定势和法官们长期实践活动形成的习性及取向,来判断主体与对象存在的关系。这种长期演化的法院文化,由于个体在遵守时缺少理性的权衡,而可能仅仅是直觉的价值观上的判断,因为有时遵守一些文化习惯的成本可能远远大于收益,但是它却仍能被法官们所接受和遵守,反而抛弃它或用效率更高的文化替代它,却会给法官们带来更大的冲击或心理的痛苦。

      所以,忽视法院文化而生硬地移植、套用正式制度是毫无效果甚至是适得其反,在某种程度上真正决定制度绩效的是以个性化知识为基础的法院文化。因此,要使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供一个先进的法院文化环境,使法官时刻在一个净洁的、先进的文化环境中洗涤灵魂。

      四、着力营造法院物质文化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境界

      法院基础设施是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法院物质基础建设的先进与落后、环境的优美与低俗直接影响着法院文化建设。因为有了优雅的工作环境,法官们会自然而然地感觉到时刻都受到法院文化的熏陶,会提高对职业的认同感、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激发广大法官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一种外观表现形式,它主要体现在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层面。其基本要求是追求营造威严、庄重、亲切、平等,使人警醒、催人奋斗的法院文化氛围。文化环境对个人良好的职业信仰的养成有着无形的渗透力,人在改造环境、营造环境的同时,环境也对人的主观世界产生影响,这种相互作用力是法院文化的魅力所在。因此,在营造法院文化价值体系的同时,着力进行文化物质环境的营造,旨在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功效,使无形的文化思想有形化环境化,并通过物化的文化氛围,提高干警的思想境界。

      一是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具有文化特征,如兴建雄伟的审判大楼,威严的审判法庭,悬挂神圣的国徽、天平徽章,以突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特色。二是通过物质载体营造良好法院文化氛围。在法院建筑物外墙醒目位置制作与法有关的浮雕、壁画、图案;利用草坪绿化镶嵌天平徽章图案,在办公楼走廊墙上悬挂制作精美、内容丰富的法律格言警句等,让人长期置身于浓厚的法制文化熏陶,不断感知、认知,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人感受到法院的每一个空间都折射着法治的光芒,每一缕空气都弥漫着正义的气息。因为,只有一个人能够从思想深处接受形式象征的意义,形式的生命才能长久。三是培育精神文化,提升思想品位。兴建文体场地设施,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开展乒乓球、篮球友谊赛,成立书画、摄影兴趣小组,构建多功能阅览室,开展选读一批好书、诵读一篇诗文、结识一些书友、欣赏一部名著,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读书竞赛活动等。以征文交流会的形式,组织干警进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形象”演讲赛和有奖书画评选等活动.不断丰富干警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干警的精神文化素养和文化品位。四是要以修志的途径建设院史、文物荣誉室、透过这些历史荣誉,让干警了解法院的历史,领会和学习历代审判法官自强不息、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理念,陶冶干警的职业情操。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既缓解工作压力,又增强干警的集体荣誉感,培养团结、协作精神。不断提高干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关心解决困难干警的后顾之忧,坚持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相结合。

      在法院物质文化建设上审判庭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精神的主要窗口。在外观设计上以庄重、威严、明快为主要特色,使人产生敬畏、尊崇的感情,抓好办公场所的建设。良好的办公环境能给人带来美的享受,使人身心愉快。创造一个具有文化型的工作环境使法官能够心情舒畅、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经济发展整体秩序提供良好运行服务。

      五、以法官文学创作的影响力,推动法院文化建设高度发展

      法官文学创作是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的助推器,法官文学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是法官文学注重法律和文学的结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文学的兴起既增添了法官职业的人文色彩,也让法官的形象通过文学向大众展示,法官文学也就成了法院文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文学创作,能够激发法官对生活的热爱,培养观察社会、思考人生的能力,有助于更为准确地把握人情世理,以便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运用人情世理等道德感化来说服当事人,提高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更好地服务和谐建设。

      法官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将其亲历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体会以文学作品的风格写出来,与其严肃单调的工作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风格应当更接近群众,更为大众喜闻乐道,更能使法官在写作中,站在以人性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观察社会,思考人生,明析法理完善人格,从而提高其自身的素质;法院文化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法官文学是最能与社会进行沟通的,他是法院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他能使大家在赏心悦目、在潜移默化的文学作品中自然地理解枯燥、精深的法律理论和法院工作的艰辛。谈到法官文学,让笔者想起了十七年前有幸与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的一位学者在一起时的谈话,他说:“你们当法官的整天与干巴巴的法律条文打交道,随时严严肃肃的,哪有激情来搞文学创作”。当然,这毕竟是他的理解,或者说是一家之言罢了。其实,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怎么会没有激情呢?在法官中,能搞文学创作的人也是有的,无非是当时的社会环境没有倡导法院文化建设。因此,现在全国各级法院着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为法官文学的创作发展提供了一个可喜的平台。所以,法官文学的兴盛,大量的法官文学作品及大量的反应法官工作和生活的文学作品的出现,必将对法院的文化建设和繁荣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由此可见,法院文化建设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一部分,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同时,法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核心,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关注民生,和谐司法;一手抓法院文化建设以及法官文学创作的繁荣发展。通过文学作品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传播,反应法官生活,可以让公众较为直观地了解到法官工作和生活的真实情况,树立法官的正面形象。如何充分运用法官文学的影响力,推动法院文化建设高度发展。笔者认为,要想使法院文化建设和法官文学创作达到一个新高度,上一个新台阶。首先要善于发现和培养一批爱好文学的法官作家;其次要为法官作品提供相应的生存空间,创建文化阵地,即创建刊物?屯?绲任?ü傥难Т醋鞔罱ㄒ桓稣故酒教ǎ?ㄆ诰侔斓难?踅涣骰蜃?浮⒙厶?再次要紧扣法院工作主旋律,不时善于发现或推出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影响力的作品进行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笔者认为,法官文学作品创作的宗旨,应当与我国文艺工作的大政方针一致。即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宣传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精品力作鼓舞人,教育人、感化人,讴歌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弘扬正气,惩罚邪恶;创作主要内容应当从法律生活层面来反映社会和人生,有鲜明时代特征,应顺应社会大众呼唤正义,渴求法治,改善法官法院形象的需要;法官文学作品应当真实反映作者的真实情感,具有深刻的哲理和丰富生动的文采,它必须植根于法官或法律人生活的现实世界,能够使人读后耳目一新,精神振奋,受益匪浅;能够引起普通百姓的共鸣,能够唤醒公众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其作品要具有真实的艺术感染力和号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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